*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山东省企业招用职工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1998年4月30日)修订*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省政府规章(第二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6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6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被1998年11月21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代替)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招用职工规定》的通知
(鲁政发[1995]48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山东省企业招用职工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
山东省企业招用职工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劳动用工和劳动者择业自主权,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关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招收聘用职工均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职工系指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
第三条 企业招用职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省劳动就业有关规定,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依法享有自主招用职工、选择用工形式的权利;劳动者依法享有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企业和劳动者依法享有确立、变更、终止、确除劳动关系的权利。
第五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对企业招用职工实施监督检查。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必须加强对各类职业介绍所(中心)的管理和指导,为企业招用职工提供配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