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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海外贸易企业管理办法[失效]

  (一)已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二)具有对外贸易的进出口经营权;
  (三)年出口创汇总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
  (四)具有兴办海外贸易企业所需的资金和经营能力。
  第八条 设立海外贸易企业,属省外经贸系统的,直接向省外经贸委申报;属省直其他行业的,先向主管部门申报,主管部门同意后转省外经贸委审核;属省以下兴办的,先向同级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申报,经其同意后转报省外经贸委审核。省外经贸委对报送的申请审核通过后,根据拟设企业的具体情况和审批权限予以审批,或者转报省政府、外经贸部、国务院港澳办批准。
  第九条 申请设立海外贸易企业,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完成国家出口任务的情况,对拟设立企业所在国(地区)的经贸情况,设立该企业的近期和长期工作目标,拟设企业的中外文名称、地址、内部组织形式、与外方的合资或合作方式,外派人员数量,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投资金额和资金来源等。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拟设企业所在国(地区)的基本情况,对我方常驻人员的规定,当地的市场情况分析以及企业的工作计划和经营效益的预测分析。
  (三)企业章程。
  (四)合资或合作性质的企业,应报送合资、合作协议书或合同,并提供合资合作伙伴的资信材料(资信证明、商业登记、注册证明书等)。
  (五)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商务机构同意在该国(地区)设立机构的书面意见。
  (六)其他有关文件或资料。
  第十条 经批准的海外贸易企业,须持同意设立企业的批复,到省有关部门办理外汇支付、国有资产登记、税收、海关、商检和人员派出等手续。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海外贸易企业,应按所在国(地区)的规定,及时到当地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将国外或境外有关注册文件的复印件报省外经贸委和主办单位备案。

第三章 经营机制

  第十二条 海外贸易企业经批准并在当地注册后即为当地法人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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