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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街头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失效]

  第十一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街头食品卫生的下列管理工作:
  (一)审查发放从业人员的健康合格证、卫生许可证;
  (二)对食品制作、销售情况进行卫生监督;
  (三)进行采样检验,对是否符合食品卫生规定标准作出评价;
  (四)对食物中毒事故和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五)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知识的培训教育;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街头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下列管理工作:
  (一)对具备登记条件、已领取健康合格证和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核发《营业执照》;
  (二)对街头食品进行感观检查,依法查处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要求的食品及假冒伪劣食品;
  (三)对食品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兴建街头食品的集中式经营场所的承办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做好街头食品生产经营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对模范遵守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相应规定予以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无照经营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取缔,并没收其非法所得。
  (二)对乱搭、乱盖,违章占道,影响道路交通及城镇市容的,由公安、城建部门依法处罚。
  (三)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和本办法有关食品卫生的具体规定的,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湖北省食品卫生监督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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