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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街头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8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8日)废止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70号)


  《湖北省街头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2月15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 蒋祝平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湖北省街头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加强街头食品卫生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的城乡街头、集贸市场以及车站、码头、公园等公共场所生产经营直接入口食品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街头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协调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街头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工商、城建、公安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搞好街头食品卫生的管理。
  第四条 街头食品经营摊点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相对集中。
  街头食品经营摊点应定点定时经营。
  第五条 街头食品经营场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周围环境清洁,15米之内无暴露的垃圾粪堆、污水坑塘、畜禽养殖场所或其他污染源;
  (二)场地内地面整洁,排水通畅,有密闭的垃圾污物存放设施;
  (三)有售货亭、台、橱和防雨、防晒、防沙(尘)、防蝇、防鼠、防腐设施,并符合卫生要求;
  (四)符合城市管理规定。
  第六条 街头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持有卫生许可证(包括临时卫生许可证,下同)、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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