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普及义务教育基本要求及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三)在巩固发展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成果的基础上,经自查已达到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基本要求的乡,由乡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写出书面申请检查验收报告,并抄报市(地、州)教育委员会,填写《申报验收册》。经县人民政府检查验收(既要检查初级中等教育,也要抽查初等教育,下同)后,对合格者颁发证书、予以奖励,并报市(地、州)教育委员会备案。
  经自查,已达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要求及检查验收办法各项规定的县,由县人民政府向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写出书面申请检查验收报告和自查报告,填写《申报验收册》(同时抄送省有关部门),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受权验收后,凡达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各项要求的,报经省人民政府核准,即成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
  县人民政府的自查工作,除对所辖乡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外,还应组织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对各自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自查,并作出自查报告。县的申请检查验收报告和自查报告应经过一定形式的审议。
  (四)对已由省检查验收合格的中小学实验教学普及县,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检查验收时,其教学仪器和设施部分,不再进行全面检查,但要抽查。
  (五)县对乡的检查验收,务必逐乡进行,尽可能查完所有学校;市地州对县的检查验收采取分类抽样办法,40万人口以下县抽查20%以上的乡、校,40万至80万人口的县抽查15%以上的乡、校,80万人口以上的县抽查10%以上的乡、校,验收结果与申报数的误差在1%以内的,认定申报数;误差在1%以上的以验收数为准。
  (六)建立普及义务教育复查制度。凡普及了义务教育的地方,从检查验收合格次年起,要连续进行3-5年的复查,并将复查结果逐级上报。
  (七)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或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自查报告、检查验收结论意见及《申报验收册》,应于每年10月底前送省教育委员会,由省教育委员会汇总转报省人民政府审核。
  五、表彰和处罚
  (一)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普及义务教育表彰奖励制度。凡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的县,由省人民政府授予“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称号,并颁发奖牌和奖金。对在2000年前只能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县,其初等义务教育达到规定要求的,由省人民政府授予“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县”称号,并颁发证书。
  (二)凡被省人民政府授予“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或“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县”的,省人民政府将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报送有关材料,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核认定后在全国公布名单。
  (三)凡普及九年或初等义务教育的县在接受检查验收后必须继续采取措施,巩固,提高普及义务教育的水平。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