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校校有进行劳动技术教育的场地(所),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有劳动技术课教学器材。
6、特殊教育的校点按规划设置,事业发展进度达到规划相应年段或年度要求,办学条件除达到一般普通初中要求外,还要具有特殊教育需要的教学辅助用房和生活用房。
三、对2000年前只能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县的基本要求
(一)普及程度。
1、7-12周岁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5%以上,其中适龄女童入学率达到90%以上,县城和集镇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率达到60%。
2、在校学生年辍学率控制在3%以内,其中女童在校生辍学率控制在5%以内。
3、15周岁人口中初等教育完成率达到85%以上,其中女少年完成率达到80%左右。
4、15周岁人口中的文盲率控制在5%左右。其中女少年文盲率控制在10%以内。
(二)领导管理。
(该部分同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基本要求的领导管理部分。)
(三)办学条件。
对村小可先要求做到:班班有教室,校校无危房,学生人人有木质课桌凳,教师教学有教具和必备的资料。其他方面与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基本要求的办学条件相同。
四、检查验收办法
(一)省、市、地、州、县各级建立普及义务教育检查验收制度。
省政府委托市、地、州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在2000年前只能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县的检查验收,省有关部门派人参加。市、地、州负责对在2000年前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初等义务教育普及情况的检查验收;市(地、州)、县共同负责对乡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检查验收;县负责对乡的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检查验收和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自查工作。
检查验收工作,应按照各级制定的义务教育实施规划分期分批进行。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县,要就其初等和初级中等教育的普及情况一并进行检查验收;对在2000年前只能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县,要就其初等教育阶段的普及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二)经自查,已达到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基本要求的乡,由乡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写出书面申请检查验收的报告,填写《申报验收册》。经县人民政府检查验收后,对合格者颁发证书、予以奖励,并报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备案。
经自查,达到实施初等义务教育基本要求的县(全县算帐整体达到规定的基本要求,分乡算帐90%以上乡已经县政府检查验收合格,余下10%的乡必须于第二年验收合格,下同)由县人民政府向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写出书面申请检查验收报告,填写《申报验收册》。经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检查验收后,对合格者颁发证书、予以奖励,并报省教育委员会备案。在2000年前只能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县,向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提出书面申请检查验收报告和自查报告(同时抄送省有关部门),凡达到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各项要求的,报经省人民政府核准,即成为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