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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普及义务教育基本要求及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实验性小学及18个班以上的其他完全小学有教具仪器室、自然实验室、电教室、藏书室、阅览室、音乐教室、少先队活动和科技活动室、体育器材保管室、卫生室,有条件的学校建立美术专用教室;不足18个班的城市小学、县城小学、乡中心小学及12个班以上的其他农村完全小学,有实验仪器室(可兼作电教室)、图书阅览室、音乐教室、少先队活动室、科技活动室、体育器材保管室、卫生室;不足12个班的基点小学有仪器和实验室、多功能教室;其余农村完全小学和有条件的非完全小学,有多功能教室。上述教学和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除教具仪器室、藏书室、少先队活动室、科技活动室、体育器材保管室、卫生室按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确定外,其余各室不得小于本校普通教室的使用面积。
  聋哑学校有律动室、语音训练室。
  实验性小学、城市小学、县城小学、乡中心小学及12个班以上的其他农村完全小学有行政办公室、教师办公室、劳动工具和杂物储藏室、值宿室,其余农村小学有教师办公室。
  校校有适应学校规模、文明、安全的男女厕所。校校有饮水处。教职工宿舍得到妥善解决。寄宿制学校学生有安全、卫生、合适的食宿条件。
  校址选择适当。校校无危房。学校有健全的校舍维修、管理制度。无破烂、漏雨的房舍。学校的教学区、生活区、运动区划分合理。
  城乡新建小学,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发的《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和四川省教育委员会《四川省县镇、农村一般中小学校舍规划面积定额(试行)》(川教基〔1988〕5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扩建和改建小学参照GBJ99-86和川教基〔1988〕5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至少达到本基本要求的规定。
  3、设备和设施:小学数学、自然教学仪器按实验教学普及县的规定要求配备。学校的电教器材、体育器材、卫生室器材、音乐教学器材、美术教学器材按规定配备。实验性小学及18个班以上的其他完全小学达到一类标准;不足18个班的城市小学、县城小学、乡中心小学、基点小学及12个班以上的其他农村完全小学达到二类标准;其余完全小学和有条件的非完全小学达到三类标准;学校有语文、思想品德等其他学科按教学大纲和教材要求的挂图、教具、模型等。
  校校有活动场地,生均占有1.5平方米左右。第一、二种类型的小学,有一个篮球场和一组50米以上的直道。第三种类型的小学,应有一组30米以上的直道。确因客观条件限制,应有其他变通措施解决好活动场地和跑道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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