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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普及义务教育基本要求及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四川省普及义务教育基本要求及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川府发〔1995〕78号)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到本世纪末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历史任务,到2000年在占全省人口85%左右(力争90%)的地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四川省义务教育实施条例》和国家教委《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特制定《四川省普及义务教育基本要求及检查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要从提高全民族素质、推动社会全面进步、促使国家兴旺发达的高度认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统一组织和部署。
  二、普及义务教育检查验收的主要对象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各级政府要把督促检查作为经常性工作来抓,坚持依法治教,扎扎实实推进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反对搞突击“达标”活动。
  三、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检查验收是一项依法进行的十分严肃的工作,在检查验收时,要坚持科学精神和实事求是的态度,讲求实效,不弄虚作假,不搞形式主义,防止走过场。对检查人员不搞任何形式的迎送活动。

        四川省普及义务教育基本要求及检查验收办法

  为了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九年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教育委员会《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和《四川省义务教育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制定四川省普及义务教育基本要求及检查验收办法。
  一、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基本要求
  (一)领导管理。
  1、当地政府切实承担实施义务教育重任,制定有普及义务教育规划,并纳入各级政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有实施义务教育的规范文件,各有关方面依法履行职责和义务;有主要领导联系学校制度,为学校教育办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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