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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辽宁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89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13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3日)修正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54号)


  《辽宁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业经1995年4月1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闻世震
                          一九九五年五月九日

             辽宁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罚没财物管理,杜绝罚没财物流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依法实施罚没财物的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机构(统称执罚单位,下同),必须遵守本办法。
  执行税收法律、法规所实施的罚没财物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罚没财物是指执罚单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罚款、没收的非法所得款和没收的物品。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罚没财物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对罚没财物管理实施审计监督。
  第五条 执罚单位依法罚没财物,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
  罚没票据管理,按照《辽宁省收费罚没票据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执罚单位对罚没财物应当建立登记、验收、保管、交接、注销制度。对没收的贵重物品应当拍照存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私分罚没款及擅自处理没收的物品。
  第七条 执罚单位对没收的物品,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金银、外币,交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收购或者收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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