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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政协工作接受民主监督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政协工作接受民主监督的决定
 (辽政发〔1995〕13号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和中共辽宁省委关于加强政协工作的指示精神,支持政协更好地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健全政府工作的民主决策程序,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省政府特作决定如下:
  一、省政府全体成员和省政府各部门要遵照中共中央和中共辽宁省委关于重视和支持政协工作的指示精神,提高对新时期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作用的认识,主动加强同政协的联系,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为其更好地履行职能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有力的支持。省政府确定一名副省长负责同政协的日常联系工作,以保证政府与政协工作联系的畅通。
  二、省政府召开的全体会议和重要工作会议,视情况邀请省政协有关负责同志列席;省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的专业会议,视情况邀请省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同志参加;省政府各部门组织的视察、考察、专题调研等活动,视情况邀请政协委员代表参加;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印发的文件、工作计划、总结报告、重要信息、简报资料等,按需要抄送省政协办公厅或有关专门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要与省政协办公厅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
  三、按照政协章程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的要求,省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研究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等各项重要部署,起草政府工作报告,制定财政预算、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重要法规草案,决定行政区划变动、改革开放的重要举措以及关系群众生活等重大问题时,坚持在决策之前与政协进行协商,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以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四、建立政府与政协的联系制度和情况通报制度。省政府根据不同时期中心工作的需要,通过邀请政协委员座谈等多种方式,听取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省政府定期或不定期向省政协通报全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和政府工作情况。省政协召开会议需要省政府或有关部门参加并通报情况或协商问题时,省政府有关领导及各部门要积极支持,认真准备。
  五、做好政协委员来信来访工作。欢迎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及公务人员进行监督。对政协委员检举揭发省政府公务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省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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