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18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1日)修正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8号)
《海南经济特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已由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1995年4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5年5月23日
海南经济特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1995年4月21日海南省第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商品交易市场发展,加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原则,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场,是指有固定的场所、设施,有若干个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各类生活资料、生产资料现货市场。
第三条 在海南经济特区市场内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经营者以及市场开办者、市场管理部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从事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正当的商品交易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市场的主管机关。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依法对市场实施管理。
第六条 市场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置专门的市场服务机构,为商品交易活动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