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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优秀三超企业认定工作暂行规定[失效]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考核年度的统计年报;
  3、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4、外汇管理局的结汇证明;
  5、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完税证明;
  6、劳动部门出具的遵守劳动法规情况证明。
  第八条 “优秀三超企业”每年考核认定一次,在上一年度被认定为“优秀三超企业”的,如在下一年度未被认定,则不再享受有关奖励和优惠政策。

第四章 奖励与优惠政策

  第九条 经考核认定的“优秀三超企业”,授予“深圳市优秀三超企业”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荣誉称号除统一在报纸、电台、电视台宣传外,企业可在广告中使用。
  第十条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对“优秀三超企业”的工作要在各自工作的范围内优先安排,在制定政策方面予以倾斜。
  第十一条 每年从全市干部调入指标总数中拨出一定比例,优先安排“优秀三超企业”所需人员的调入;需要借聘内地人员的,可放宽数量限制并优先办理暂住手续。调入工人的指标应在同工种(专业)、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第十二条 每年从全市微利房分配计划中,优先安排“优秀三超企业”的申请。
  第十三条 优先保证“优秀三超企业”的用水、用电和通讯的需要,必要时安装专线供应。
  第十四条 “优秀三超企业”人员因公赴港出国,可优先办理审批手续。从全市多次往返港澳通行证和半年内多次赴港澳护照中,划出一定比例,优先安排“优秀三超企业”的需要。
  第十五条 “优秀三超企业”在出口退税、配额分配及资源配置方面,优先办理或优先配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优秀三超企业”在当年三季度及次年一季度将享受优惠政策和三项指标进度情况,反馈考核认定办公室。
  第十七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可依据本暂行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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