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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内部审计办法[失效]

  上级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其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审计、会计或经营管理等相关专业的技术职称。其他工作人员应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征求其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的意见并报市审计机关备案。
  股份制企业和设有董事会的集团(总)公司、直属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由董事会任免;不设董事会的集团(总)公司、直属公司和其他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撤换。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监督事项和职权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贯彻执行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情况;
  (二)贯彻执行本单位制定的经营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情况;
  (三)会计资料和经济信息的真实性和正确性情况;
  (四)国有资产、权益的安全与完整性情况;
  (五)各种经营方案、计划预算的制订和执行情况;
  (六)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经济效益情况;
  (七)经济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
  (八)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及执行情况;
  (九)承包、租赁经营的经济责任及负责人离任的经济责任情况;
  (十)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合作项目所投入资金、财产的使用及其效益情况,以及以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贷款或对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
  (十一)重大的经营决策活动情况;
  (十二)办理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交办的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权是:
  (一)检查会计报表、帐簿、凭证、资金及其他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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