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公路条例

  第四十五条 除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外,在收费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缴纳车辆通行费。

第七章 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

  第四十六条 国道和省道的建设、养护资金,由省人民政府和国道、省道沿线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县级人民政府共同筹集。
  县道的建设、养护资金,由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县道沿线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共同筹集。
  乡道的建设、养护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道沿线乡级人民政府共同筹集。
  第四十七条 公路建设、养护资金采用下列方式和渠道筹集:
  (一)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拨款;
  (二)依法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和公路养路费;
  (三)经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征收重点公路建设资金;
  (四)向国内外经济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
  (五)依法发行公路建设债券;
  (六)吸引国内外的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捐款;
  (七)采用民办公助等国家和本省许可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八条 拥有车辆以及机动车辆挂车的单位的个人,必须依法缴纳车辆购置附加费和公路养路费。
  车辆购置附加费、公路养路费和车辆通行费缴讫凭证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倒卖。
  第四十九条 除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车辆购置附加费、公路养路费和收费公路的车辆通行费。
  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和公路养路费。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征收车辆通行费。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和公路养路费征稽人员对客货集散地、车辆存放处等场所和公路上行驶的车辆,有权依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稽查。
  征稽人员及其专用车辆依法执行职务时,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应当协助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车辆购置附加费和公路养路费的征收工作,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车辆统计资料,并在核发车辆牌证,办理车辆的年检、转籍和过户手续时,查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和公路养路费缴讫凭证。对未持有以上凭证的,不予办理核发车辆牌证和车辆的年检、转籍、过户手续。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