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8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8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发布日期:2005年12月23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1日)废止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0号)
《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已于1995年4月29日经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5月11日
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招标投标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或参与投资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应当实行招标投标。其中,投资额较小的,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具体标准由各市(地)人民政府规定,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等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抢险、救灾等建设工程,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第四条 招标投标基本原则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同)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