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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失效]

  (一)组织实施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协调、监督技术贸易活动;
  (三)审核技术贸易机构;
  (四)管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负责技术市场统计工作;
  (五)培训、考核技术市场经营、管理人员;
  (六)管理技术市场发展金,负责技术市场的表彰奖励工作;
  (七)依法检查、处理技术贸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技术市场管理职责。
  第九条 工商、技术监督、财政、税务、物价、金融等部门,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技术市场的管理工作,并在财政、税收和信贷等方面扶持技术市场的发展。

第三章 技术贸易机构

  第十条 本条例所称的技术贸易机构,是指以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为目的,从事技术贸易活动而依法设立的各类技术贸易机构、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常设技术交易场所等。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设立技术贸易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章程及场所;
  (二)有明确的技术经营业务范围;
  (三)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并能独立支配的财产和资金;
  (四)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立非独立的技术贸易机构,除具备前款(一)、(二)、(四)、(五)项规定外,还必须有所在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授权,由该法人单位提供经济担保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设立法人技术贸易机构,须由市(地)以上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技术贸易许可证》,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技术贸易机构变更或终止的,应按照原审核、登记程序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应面向社会开展技术中介、咨询、经纪、信息、无形资产评估等服务。
  第十四条 技术经纪人是指为促成技术贸易提供中介服务的组织和个人。
  技术经纪人个人应经市(地)以上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经纪人自律组织培训,由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考核,考试合格,发给《技术经纪人资格证》,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技术中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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