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陕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7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7日)废止陕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1995年4月21日陕西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繁荣和发展技术市场,维护技术市场秩序,保障技术贸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技术市场是指技术贸易各方为促进技术商品流通所进行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中介等活动。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凡有益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技术、技术信息,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可进入技术市场。
技术贸易活动不受地区、行业、经济性质和专业范围的限制。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贯彻“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加强对技术市场的培育、管理和指导;进一步发展、培育高新技术市场和农村技术市场。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技术市场发展规划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市场机制引入各类科技发展计划,推动科技发展计划进入市场运行轨道。
第七条 从事技术贸易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竞争、互利有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八条 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是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