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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使用管理办法[失效]

  第六条 城乡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新建校舍应当列入政府基建计划。在财政基建投资中教育基建投资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建设性投资支出的增长幅度。
  第七条 本省每年从国家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中,安排10%用于贫困地区的义务教育。
  第八条 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必须按照应纳税额的3%缴纳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消费税教育费附加由国家税务部门征收,营业税教育费附加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
  第九条 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由乡(镇)人民政府在乡镇统筹费中征收50%,用于乡村两级办学。
  第十条 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应当划出一部分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具体比例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改造危房、新建校舍和师生生活用房,免交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报建手续费、经化保证金、质量监督费、自来水增容费、施工现场垃圾清运费。
  教育事业用地按照本省有关规定适当减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扶持中小学校办产业和勤工俭学活动。各级财税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减免。
  第十三条 农村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改造危房或新建校舍确需应急筹措资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群众承受能力,提出方案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鼓励设立教育基金,用于发展义务教育事业。
  第十五条 财政预算内教育基建投资用于中小学危房改造部分,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同级计划部门审核列入预算,经同级政府报请人大审议批准后,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计划安排使用。
  第十六条 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教育附加纳入预算管理,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方案,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拨付,用于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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