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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使用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等24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3日)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62号)


  《海南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使用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4月1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阮崇武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日

          海南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发展本省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义务教育经费,是指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以及从其他渠道筹措的经费。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筹措义务教育经费并监督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使用好义务教育经费,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义务教育经费的来源包括:
  (一)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
  1.教育事业费;
  2.教育基本建设投资;
  3.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中用于义务教育的支出。
  (二)国务院规定开征的教育费附加。
  1.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教育费附加;
  2.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
  (三)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中用于义务教育的部分。
  (四)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杂费收入。
  (五)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校办产业减免税部分和校办产业、勤工俭学、社会服务收入中用于义务教育的部分。
  (六)社会捐赠和其他教育专项资金。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年财政收入情况调整义务教育年度经费,使教育拨款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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