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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经委等单位关于国有工业企业试行资产经营责任制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经委等单位
 关于国有工业企业试行资产经营责任制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1995]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计经委、体改委、财政厅、劳动厅、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工业企业试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四月一日

            关于国有工业企业试行资产
              经营责任制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我省国有工业企业以利润指标为主的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任期已基本到期,一些尚未改制的国有企业和新(改)建的国有独资公司都需要选择一种新的经营责任制形式。近年来,一些县(市)在国有工业企业中试行资产经营责任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了进一步推动资产经营责任制的实行并规范这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目的
  资产经营责任制是由各地经委(计经委)、财政(国资)或同级政府授权部门与企业资产经营者(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经营资产的,推选其中的法定代表人),以签订资产经营合同的形式,确定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明确权利义务,根据经营业绩确定经营者的奖赔,将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任务落实到经营者的一种经营形式。
  试行资产经营责任制,以国务院《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依据,体现企业改革有关政策的连续性,调动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积极性,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企业改革成果,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我省国民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
  二、资产经营者的确定
  资产经营者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经营管理能力。要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确定资产经营者。原任厂长(经理)按有关规定,经考核适合经营本企业资产的,可继续留任。原任厂长(经理)不愿经营或不适合经营的,用招标聘用或任命的办法产生资产经营者。
  资产经营者必须缴纳一定数额的资产经营风险抵押金。资产经营风险抵押金占企业净资产的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可按企业净资产的大小,在1-5%的范围内,实行分档抵押的办法。抵押金可以是现金或有价证券,也可以是资产经营者的私人实物财产。以私人实物财产抵押的,应办理法定抵押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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