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的人员组成、产生办法、任期及职责范围由企业章程规定。企业的董事、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企业不设立监事会的,监事会的职权由股东大会确定专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设厂长(经理)。厂长(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也可以由董事长兼任。
第三十条 厂长(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通过的决议;
(二)提出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草案;
(三)提出企业经营方针和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提出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和利润分配方案;
(五)制定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六)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七)企业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厂长(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一条 董事、监事、厂长(经理)应当遵守企业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企业利益,不得谋取私利。
第六章 收益分配
第三十二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当年税后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提取公积金,其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
(二)提取公益金,其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
(三)支付股东红利,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三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集体股本所得的红利,可以单独列帐,企业扩股时,转增为集体股本。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取不超过50%的集体股本的红利,按照职工的工龄、贡献、责任大小等情况分配给职工,或者在企业扩股时转赠为职工个人股本。
第三十四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当年无利润的,不得分配红利;上一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股东分配。
第三十五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转增为集体股本、发展生产。公益金用于本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