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投资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有;
(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乡政府、村委会投资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该经济组织或者乡、村范围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三)企业以外的其他法人投资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投资的法人所有;
(四)集体企业投资主体不清的资产以及接受无偿资助和捐赠所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企业职工共同所有;
(五)职工个人投资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
(六)原有企业的奖金节余、工资储备基金,可以折成职工股份,也可以作为公益金。
第十五条 企业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的结果,应当由清产核资组提交职工(代表)大会、企业资产所有者审查同意。
第四章 股权设置
第十六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入股,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入股。
用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均须缴纳企业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但企业雇佣的临时工除外。
第十八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按照产权界定的结果和投资主体设置相应的股权。
第十九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向股东印发出资证明书,作为资产证明和分红的依据。
出资证明书须载明企业名称、登记日期、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金数额、出资日期、编号、签发日期,并加盖企业公章。
第二十条 职工个人出资形成的股权由职工个人持有;企业职工共同所有的资产形成的股权,由职工(代表)大会持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法人的资产形成的股权,由该经济组织或者法人持有;国有资产形成的股权,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一条 职工入股不得退股,但遇职工死亡、退休、调离、辞职或者被企业辞退、除名、开除等情况,其股权可以由企业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收购或者转让给企业内部其他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