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应当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城镇、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县属国有企业改组成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征得企业资产所有者和职工(代表)大会同意,由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核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 城镇、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县属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向审查、核准部门提供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企业章程;
(三)资产所有者的意见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
(四)企业资产评估报告或者验资证明;
(五)审查、核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名称和住所;
(二)企业设立方式;
(三)企业经营范围;
(四)企业注册资本;
(五)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六)股东权利和义务;
(七)收益分配及亏损分担办法;
(八)企业管理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九)企业法定代表人;
(十)企业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分合作制企业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并在企业类型栏内注明“股份合作制”。
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成立日期。
第三章 产权界定
第十三条 城镇、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县属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组成清产核资组,吸收企业投资者参加,在主管部门指导下,清理原有企业的债权、债务,核实企业全部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界定原有企业的净资产产权。有国有资产的,在进行资产评估后,由清产核资组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界定产权。
城镇、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县属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不得将公有资产无偿或低偿转让给个人。
第十四条 清产核资组在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后,按下列原则界定原有企业净资产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