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省分配各县(市)的优质化肥,县(市)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乡村耕地面积、粮棉生产及定购任务等情况,制定分配方案,由县农资公司经基层供销社供应到村。
(三)搞好产销衔接,调剂品种余缺。市(地)计委要将地产小尿素、磷肥、碳铵、复混肥以及大中型化肥生产企业的自销尿素,全部纳入当地资源,并负责搞好本市(地)的产销平衡。市(地)平衡有余的,由省农资协调领导小组负责余缺调剂。
(四)秦皇岛中阿化肥有限公司所产三元素复合肥除国家调拨外,要纳入省综合平衡计划,优先保证省内供应。
(五)1995年省确定从沧州化肥厂、石家庄化肥厂、邯钢总厂化肥厂、宣化化肥厂、迁安化肥厂等五个大中型化肥生产企业收购的71.8万吨尿素是指令性计划,各生产企业必须保证完成。对完不成收购计划的视情况予以处罚,并同安排流动资金挂钩。具体办法由省计委商省经贸委、化工厂和有关银行制定。
(六)广开渠道,积极采购优质化肥,增加我省化肥资源。省计委和省农资公司要积极组织好化肥进口。省、市(地)、县农资公司和有化肥经营权的单位要加强外采,金融部门要保证资金供应。鼓励有条件的县、乡、村在省内外集资兴办化肥厂。
(七)省安排的工业用肥,主要用于生产复混肥以及支持一些化工、医药、轻工等重点企业。其他工业用肥主要靠自采。
(八)要建立淡季储备制度,实行淡储旺销,稳定市场。
(九)化肥出省实行准运证制度。省内尿素、磷酸二铵等优质化肥要严格控制销往省外,地产碳铵经省综合平衡后,剩余部分可销往省外。凡需出省的各类化肥,必须经省农资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签发准运证后,方可办理运输手续。
三、整顿流通秩序,稳定化肥价格
(一)根据国发[1994]45号文件规定,化肥流通以农资公司为主渠道,县及县下农业“三站”和化肥生产企业经销机构为辅助渠道,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经营。承担上交省优质化肥任务的五个化肥生产企业自销的化肥,只能卖给有化肥经营权的单位和生产企业。省调控和省农资公司自采的化肥实行省级一级批发,县级农资公司零售,基层供销社代销。基层供销社在代销中不得转为个人经营。
地方化肥进口配额经省计委下达给省农资公司,从源头开始管住进口渠道。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供销、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加强农资市场管理,整顿流通秩序。对化肥经营单位进行严格的清理整顿。要坚决取缔非法经营,依法严厉打击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坑农害农行为。
(三)加强化肥价格管理,实行差率控制。进口化肥调拨价格由省物价部门按照实际进货成本加合理调拨费用核定;自采化肥销售价格,按进价加合理费用和1-3%利润的原则确定。对计划内调拨、收购及企业自销的化肥销售价格,实行综合价,具体作价办法由省物价局制订。所有化肥生产、经营单位都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出厂价和进销差率,不得擅自涨价和变相提价。无论化肥批发、零售,还是化肥企业自销及超产的价格,都必须经物价部门审定核准,否则一律视为违反价格政策,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