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日)废止(原因:已过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搞好化
肥生产稳定化肥价格若干意见的通知
(冀政[1995]32号 1995年3月28日)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地位,搞好化肥生产,掌握化肥资源,稳定价格,保证供应,调动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现对化肥的生产、供应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化肥生产,增加化肥产量
(一)化肥生产企业要按照省下达的生产计划开足马力,积极组织生产,力争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省经贸委要加大协调力度,保证化肥生产企业所需电力和原材料的供应,决不允许因原料供应不足而影响化肥生产。
(二)为确保化肥企业的正常生产,满足农业生产需要,各级工商银行、农业银行要首先确保化肥企业所需流动资金。
(三)化肥企业要加快技术改造、基本建设步伐,增加化肥产量。要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省、市(地)计委每年安排一批化肥基本建设项目,省、市(地)经贸委及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安排一批技改项目,并作为重点予以支持,以扩大生产能力,增加产量。
(四)目前正在建设的五个碳铵改尿素厂,做为重点,由省经贸委负责协调,确保资金供应,加快施工进度,力争年内如期优质投产。
(五)省化工厅要切实加强行业管理,深化企业改革,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围绕节能降耗,降低成本,增加产量,开展创优竞赛,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六)为了支持化肥企业生产,针对我省化肥生产成本较高的情况,省确定对石家庄化肥厂、邯钢总厂化肥厂、宣化化肥厂、迁安化肥厂等四个中型化肥生产企业在基本完成第一季度交货任务的前提下,尿素出厂价格作适当调整,具体办法由省物价局制订。
二、搞好总量平衡,确保化肥供应
(一)省计委负责全省化肥资源的总量平衡。今年我省化肥资源总量为778万吨(标准吨,下同),预测需求量为800万吨左右,供需总量大体可以平衡,但存在缺磷少钾结构性的矛盾和区域不平衡。为保证化肥供应,从1995年第二季度起,国家调入、地方进口及省内生产的尿素、碳铵、磷肥、复混肥全部纳入省资源综合平衡计划。其中国家调拨、省收购及地方进口的优质化肥由省计委统一分配,省农资公司具体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