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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级重要商品储备管理办法

  第七条 对列入省级储备计划的重要商品,由省重要商品储备管理领导小组委托粮食、贸易和供销等部门代管,并签订委托代管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代管省级储备的重要商品的部门(以下简称代管部门),应当根据储备计划,拟定购进的商品品种、数量、质量和所需费用的报告,报省重要商品储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组织收购、调运。
  第九条 动用省级储备的重要商品,应当经省重要商品储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署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批后,由代管部门具体办理。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急需使用省级储备的重要商品时,省级抗灾救灾指挥部门可以临时调用,但必须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条 省级储备的重要商品动用后,代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场商品的供求情况及时提出补充意见,经省重要商品储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补充。
  第十一条 代管部门应当根据代管商品的特点,对代管商品适时进行轮换,保证商品质量。
  第十二条 在保证代管商品核定的数量不变的前提下,代管部门可以推陈储新,将储备的代管商品用于周转经营。但将储备的粮食和食油用于周转经营时,必须报省重要商品储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第十三条 代管部门对代管商品,应当实行专库储存,单独核算,保证帐物相符。并确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
  第十四条 代管省级储备的重要商品所需的贷款,由代管部门向有关金融机构提出申请。金融机构审定后,应当及时拨付贷款资金,并按规定给予利率优惠。
  第十五条 用于省级重要商品储备的贷款利息和费用补贴,以及因动用储备的重要商品发生的政策性亏损补贴,经省重要商品储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在省级重要商品储备专项基金中列支。未经核定或者核定范围以外的其他费用和支出,由代管部门自行解决。
  第十六条 省级重要商品储备专项基金的来源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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