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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级重要商品储备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等38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4月22日 实施日期: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等18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0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20日)修改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28号)


  《河北省省级重要商品储备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3月14日省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叶连松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七日

           河北省省级重要商品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调节商品供求关系,稳定物价,保证抢险救灾的需要,增强政府对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重要商品储备的品种包括粮食、食油、猪肉、食糖、鲜蛋、食盐、化肥、农药、农用薄膜、汽油、柴油、棉花和抢险救灾物资等。
  第三条 省重要商品储备管理体育场小组负责省级重要商品储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省级重要商品储备计划。
  (二)负责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省级重要商品储备的资金,并核定储备补贴费用。
  (三)负责对动用省级储备重要商品的审批。
  (四)协调省级重要商品储备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四条 省重要商品储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计划部门,负责省级重要商品储备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进行省级重要商品储备,应当遵循统一管理与分部门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并根据财政的承受能力,分期分批确定储备的品种和数量,逐步达到储备目标。
  第六条 省级重要商品储备的品种和数量,由省重要商品储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审批后,会同省计划部门下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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