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快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二十四)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组织和领导,加快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加快解决中低收入职工的住房问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经批准原则上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要在计划、规划、拆迁、税费等方面予以政策扶持。各级建设部门要切实组织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实施工作。金融单位在信贷等方面应予以支持。房地产开发公司每年的建房总量中,经济适用住房要占10-20%以上。在建房、售房等方面,对离退休职工、教师和住房特困户应予以优先安排。
(二十五)鼓励集资合作建房,继续发展住房合作社。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加快城镇危旧住房改造。
六、做好原有政策同本实施办法的衔接工作
(二十六)要做好与原有政策的衔接工作。已出售的公有住房均须按售房当年的售价占成本价的比重明确个人拥有的产权比例;经购房人同意也可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后,原购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1994年1月1日至本办法发布之前出售的公有住房,一律按本办法规定的售房政策进行规范。
(二十七)原有关文件规定出售公房的标准价和最低价一律停止执行。
(二十八)要继续做好原住房资金转入各级住房基金的核定、划转工作,并将划转的资金和原有的住房补贴,逐步理入职工工资或用于列支公积金。
七、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加快推进住房制度改革
(二十九)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构,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加快推进住房制度改革。
(三十)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统一政策,不断完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设市城市的房改实施方案需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的房改领导小组审核,报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各县的房改实施方案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的房改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并同时上报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备案。要加强对房改工作的检查督促,保证国家房改政策的贯彻落实和房改工作的健康推进。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当执行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对房改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规定。
(三十一)企业房改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点,各级人民政府要为企业房改创造条件。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应结合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和劳动工资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把住房开发建设、分配、管理和维修服务逐步从企业中分离出去,加快实现住房的商品化、社会化。
(三十二)各级房改领导小组要会同体改、建设、土地、计划、财政、税务、金融、国有资产、物价、统计、劳动、人事、监察、工会等部门,及时总结房改中的经验,不断完善政策、规定和配套措施,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保证房改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