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明确产权。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依法继承。产权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例确定。一般住用5年后方可依法进入市场出售或出租,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和租用权,原售房单位已撤销的,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权和租用权,售、租房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出售的增值部分,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二十一)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规范住房交易行为。职工购买住房,应当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过户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同时要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统一制定的产权证书,产权证书应注明产权属性,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注明产权比例;出售、出租、赠与、继承及以其他形式转让所购住房,按国家规定交纳有关税费。要加强市场管理,规范交易程序,完善税收制度,坚决查处倒卖房产牟取暴利等违法行为。
(二十二)加强售后维修、管理服务,发展社会化的住房维修、管理市场。公有住房出售后,住房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由购房人自行负担。维修时不得擅自改动承重结构。
供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设备的维修,由售房单位以及相关的住房所有人组成住房管理委员会,负责维修和管理。公有住房出售后应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基金,维修基金除售房单位从售房收入中提取10%外,还可在售房时,向购房人一次性收取购房款的1%,作为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维修基金由管委会专户存入银行房地产信贷部,本息用于住房公用部分的维修。维修费不足时,按各住房所有人占有的建筑面积分摊。
电梯、高压水泵、室内外暖气、锅炉房设备的运行、维修和更新费用由原售房单位负责。暖气费仍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要改革现行城镇住房管理体制,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物业管理企业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服务。
(二十三)加强售房款的管理。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按住房产权关系和一定比例上交同级财政和留归单位,分别纳入各级住房基金;其他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归单位所有,纳入单位住房基金;售房款要全部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改革,严禁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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