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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现行售房价格已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价起步水平的,不应再降低价格。
  公有住房的出售,应坚持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售房单位与购房人必须签订买卖合同,并到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交易和所有权转移手续。住房的实际售价应根据所处地段、结构、层次、朝向、设施和装修标准等因素区别计价。
  (十五)出售公有住房的标准价按负担价和抵交价之和测定。2000年前,我区新成套住宅楼房的负担价为所在市(县)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乘以2计算。抵交价按双职工65年(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内积累的由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贴现值的80%计算。
  旧住房的负担价按出售当年新房的负担价成新折扣(砖混结构住宅的折旧年限为50年,砖木结构的住房折旧年限为40年)计算,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旧房的抵交价,可根据使用年限适当降低,但最多不能低于新房抵交价的80%。
  (十六)职工购买现已住用的公有住房,可适当给予折扣,1994年折扣率为负担价的5%,今后要逐年减少,2000年前全部取消。
  工龄折扣,售房单位应根据购房职工家庭中夫妇双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给予工龄折扣,每年工龄折扣数额,按抵交价除以65年(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计算。离退休职工购房计算工龄折扣的时间,按参加工作之日起至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止。
  (十七)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从购买公房,每个家庭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因工作变动,原购住房由原售房单位按原售价收购的,在新的工作单位可以按本办法规定再购买住房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面积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规定的分配住房控制标准执行,标准部分以内的按标准价计价,超过标准部分执行市场价。
  (十八)售房价格要逐步从标准价过渡到成本价。当年的标准价要根据各市(县)职工上年平均工资增长的水平、单位资助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年增长水平确定,一年一定。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标准价每年7月1日调整一次,有效期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十九)付款方式。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售房单位可对一次付清房款的购房职工给予一次付款折扣,近期内一次付款折扣暂定为20%,今后,随着公积金利率和政策性贷款利率的逐步提高,一次付款折扣将逐步减少,直至取消。分期付款的,首次付款不低于实际售价的30%,超过30%的部分,每多付10%给予实际售价的2.5%折扣,分期付款期限不超过10年,分期付款的部分要计收利息,单位不得贴息,利率按政策性抵押贷款利率。经办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银行,应充分利用政策性住房资金,向购房职工提供政策性抵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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