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要在职工家庭合理住房支出范围内加大租金改革力度。1995年我区城镇成套住宅楼房的月租金标准从占双职工家庭月平均工资的3%起步,到2000年,住房月租金标准达到占双职工家庭月平均工资的10%(双职工家庭月平均工资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12乘以2计算)。不成套的住宅楼和不同结构的平房的租金标准,各地可参照成套住宅楼房的租金标准制定相应的标准。
租住公有住房的面积超过自治区规定的住房控制标准的,超标部分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同期房改政策的租金标准加收一倍的租金。
各市(县)从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起,租金调整后,再不发住房补贴。
(九)各市(县)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2000年以前租金改革规划。租金提高的幅度和次数要与当地居民的收入水平相适应,要根据物价指数控制目标统筹安排。有条件的城镇或单位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适当加大租金改革的力度,但必须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十)在租金水平达到成本租金以前,凡租住新建的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住房,承租人除按当地房改政策规定的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外,仍需按当地的规定缴纳租赁保证金。缴纳租赁保证金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的额度暂定为当地上年二类住宅楼房建筑本身每平方米造价的3--10%,各市(县)缴纳租赁保证金的额度,由各市(县)按照当地的实际情况参照上述的规定确定。租赁保证金由承租人在租赁住房时按建筑面积一次性足额向产权单位缴纳,租赁保证金计息与否,由产权单位自定。若计息,利率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不计复利。存储满10年后一次将本息返还本人。
(十一)租金调整后,对离退休职工、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以及家庭经济困难户,凡实交租金超过家庭合理负担部分,可由其工资、养老金或救济费的发放单位从单位的住房基金中给予补贴。1994年家庭合理负担部分为家庭月工资、养老金、救济费总和的3%,1994年以后,家庭合理负担部分的比例以当地政府公布的比例为准。
(十二)加强对租金收入的管理,租金收入归产权单位所有,纳入单位住房资金,专项用于住房维修、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
四、稳步出售公有住房
(十三)出售公有住房的原则。要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同时,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城镇公有住房,除各级人民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均可向城镇职工出售。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新建住房和腾空的旧住房实行先售后租,并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
(十四)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成本价应包括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小区及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不列入成本内)、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项因素。旧房的成本价按售房当年新房的成本价成新折扣(砖混结构住宅折旧年限为50年,砖木结构的住房折旧年限40年)计算,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目前,按照国家规定向中低收入家庭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确有困难的市(县),可以实行标准价作为过渡。今后,我区城镇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和标准价由自治区、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房改领导小组逐年公布。设市城市的标准价、成本价由自治区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测定,经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公布实施;各县的标准价、成本价由地、州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测定后,经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公布实施,并报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