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四)凡在自治区城镇内的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交纳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离退休职工、临时工和三资企业的外籍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五)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住房长期储蓄。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各按职工个人工资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归个人所有,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用于购、建大修住房,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起步阶段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分别定为5%,以后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收入变化情况,对缴交比例适时进行调整,具体缴交比例由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确定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三资企业,其中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原则上参照自治区规定的标准并经当地房改办审批后执行。
存储住房公积金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半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存款于每年6月30日按上年7月1日银行挂牌利率结息,并自结息日起自动转存。
(六)职工个人交纳的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支付;企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从企业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首先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划转,不足部分,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在财政预算和单位自有资金中解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按照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各市(县)人民政府依照自治区住房改革和建设领导小组制定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管理等规定制订有关具体实施细则,审批本市(县)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计划和财务收支预决算。自治区、州、行政公署、市、县要在同级住房改革和建设领导小组下设立专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但不另设机构,与房改办合署办公,代表政府管理好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资金,负责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资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设市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由当地人民政府委托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的房地产信贷部办理。各县的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由当地人民政府委托农业银行的房地产信贷部办理。受委托的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审定、发放和回收贷款。住房公积金要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住房公积金及其管理机构的财务会计制度,由自治区财政厅、房改办另行通知。
三、积极推进租金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