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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管理办法

  第五条 在国外进行施工的企业必须持有《施工企业对外承包工程资质证书》,外出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的项目经理证书,技术负责人必须符合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 国外工程项目经自治区对外经贸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或签定合同)后,其出国实施单位应将有关资料报自治区对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核查外出技术资质后,签发《国外承包工程任务书》或《国外分包工程(建筑劳务任务单)》,作为出国实施单位对外承包活动的技术文本。
  《国外承包工程任务书》和《国外分包工程(建筑劳务)任务单》由自治区对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
  第七条 自治区对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负责办理《国外承包工程任务书》和《国外分包工程(建筑劳务)任务单》,需办理《任务书》或《任务单》的出国实施单位应交验下列资料:
  一、经批准的国外项目合同(或协议)书副本(交复印件)和对外互利经济合作项目合同备案表(复印件)。
  二、《施工企业对外承包工程资质证书》(原件)。
  三、出国法人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委托文件、技术职称证件、项目经理证书。
  四、出国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名单、职称证件(复印件),以及出国人员花名册。
  五、分包工程或提供劳务的单位,还应提交与施工总包方签订的合同书(或与劳务输出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书)。
  第八条 《国外承包工程任务书》和《国外分包工程(建筑劳务)任务单》均一式五份,分别交自治区对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外事部门、自治区对外经贸部门、对外签约单位各一份,出国实施单位执一份。

第三章 国外工程承包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出国实施单位在取得《国外承包工程任务书》或《国外分包工程(建筑劳务)任务单》后,才能到自治区出国(境)审批部门办理外出手续,凡未取得《任务书》或《任务单》的部门,各出国(境)审批部门一律不予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十条 出国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其资质等级和核准的经营范围承包国外工程。自治区对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地会同有关部门对国外工程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外事纪律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检查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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