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意见

  (二十七)增加教育投入是落实教育战略地位的根本保证。逐步建立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辅以征收教育费、收取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校办产业收入、社会捐资、集资和建立教育基金等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保证教育经费有稳定的来源和逐步增长。
  (二十八)按照《纲要》规定,切实保证各级财政对教育的投入,同时对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各种教育费必须足额征收。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全省“八五”期间达到3.1%,本世纪末达到4%。
  --按照国家进一步改革教育经费管理体制、教育经费实行预算单列(含基建投资)的精神,教育经费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年度计划建议,报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政府列入预算,经批准后实施。
  --加强对各级政府教育投入水平的监控。省教委要会同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定期对全省和各市(地、州)教育经费执行情况予以公布。各级政府应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题报告教育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接受监督。
  --各级政府应做到教育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的增长,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并切实保证生均公用经费逐年有所增长。省财政厅、省教委要制定全省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公用经费标准;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先由市、地、州研究制定,在此基础上再由省上制定。
  --从1995年起,省上用于教育的各项专款要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增加数额由省财政厅在预算中作出具体安排。增加的专项经费要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有所照顾。
  --适应财税体制的改革,进一步完善教育费附加征收办法。城乡教育费附加以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按3%的附加率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按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5%收足,对贫困的地方实行乡收县管乡用的收、管、用体制。除足额征收国家规定的教育费附加外,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决定开征其他用于教育的地方费,在报经省人民政府审议批准后实施,必须专款专用。
  --为促进学校校办产业的发展和勤工俭学的开展,各级各类学校的校办产业减免税返还要按规定落实用于发展教育。
  --继续鼓励、提倡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海内外各界人士捐资助学和农村集资办学。国内捐资办学者,其捐资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应纳税的所得中予以扣除。农村集资主要用于农村学校危房改造、修缮和新建校舍,以及教学基本条件的改善。农村教育集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用于农村学校建设的义务工必须落实。
  --多渠道增加民族教育经费。对国家支援不发达地区资金、“三州”开发基金用于教育的部分保持不变。在财政体制不变的情况下,省对“三州”财政包干经费补贴年递增5%,要继续执行;在财政体制改变之后,要研究落实增加教育经费的措施。有关专项经费的分配,对民族地区继续实行照顾。民族地区各级政府也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收足用好教育费,特别是要尽快开征农村教育费附加。
  (二十九)从1995年起,开辟以下教育筹资渠道:
  --按省人民政府川府发[1994]160号文件规定,以职工月工资总额1-1.5征收职工个人教育费。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