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以前,在完成全省中等师范学校合理调整布局的基础上,使65所左右的中等师范学校达到国家规定的中师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要求,并办好一批重点中等师范学校,为本世纪末实现四川中等师范教育的现代化打下基础。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改善中等师范学校和教师进修学校的办学条件,保证师资培养的公用经费和固定经费的来源渠道。
--进一步提高办学效益,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的教育学院和师专合办,进修学校和师范学校合办,以及进修院校与教研室(所)、电教馆(站)合办。师范院校、教师进修学校应在改善办学条件的同时,把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师资放在学校工作的首位,大力加强师范学生“一专多能”、“一师多用”能力的培养。有条件的师范院校在保证完成师培、师训任务的前提下,可根据办学条件和社会需要举办少量的非师范专业。非师范院校也要培养和培训中学紧缺学科和职业教育专业课教师。鼓励各级师范院校的毕业生终身从事教育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师范专业毕业生到学校任教。
--采取多种形式加快教师培训工作的步伐,尤其要重视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和青年教师的培训和提高。大力推行和完善以函授、卫星电视教育、自学考试三种形式相沟通的初中教师学历培训为主的多渠道培训初中教师的办法,大幅度提高初中教师学历达标率。在抓好在职教师学历补偿教育的同时,全面开展中小学、幼园教师的全员继续教育,实行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制度,有组织、有步骤地提高教师的学历层次。逐步扩大提高教师学历层次教育的试点。本世纪内,通过职前培养、职后培训,使占小学专任教师总数8-10%的人员达到师范专科学历,使占初中专任教师总数15%的人员达到师范本科学历。
(二十四)进一步完善教师资格制度、考核制度和评聘制度,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注意保持教师队伍的相对稳定,控制骨干教师和短缺学科教师外流,大力加强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的培养,促进教师队伍的新老交替。把好教师队伍入口关,今后凡不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教师队伍,同时采取优惠政策措施,鼓励和吸引优秀和高层次人才充实教师队伍。
(二十五)努力提高教师工资待遇。在保证实现
《教师法》和《纲要》所规定的教师工资待遇的目标;要努力做到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基本上同工同酬,不再新增民办教师,逐年加大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指标,力争在几年之内,把符合“民转公”条件的民办教师基本转完;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川府发[1994]147号文件规定建立教师工资按时发放保障机制,做到不拖欠教师工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学校要建立教师奖励制度。省人民政府定期对有突出贡献的的教师集中进行表彰奖励。
(二十六)努力改善教职工住房条件。按照省人民政府川府发[1994]167号文件规定,力争在1997年解决无房户和困难户教职工住房难的问题。在本世纪内实施“广厦工程”,使全省中小学教职工家庭人均居住面积达到全省城镇居民人均8.5平方米的平均水平,住房成套率达到75%以上。
逐步建立教师公费医疗、退休保险等方面的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要体现对教师的照顾,县以上人民政府应保证教师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医疗待遇,实行教师定期健康检查制度,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提供特殊医疗保健。
六、努力增加教育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