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市金饰品生产、加工企业承接外省或本市金店来料加工、改制金饰品业务,必须报人行市分行批准;本市金店委托外省金饰品生产、加工企业加工、改制金饰品,亦按此办理。
本市各金店对市民持黄金条、块来料委托加工金饰品,可凭持有人身份证受理;公安、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加工企业和个体户管理,取缔来料加工中的非法黄金交易活动。
七、公安、检察、工商、海关等部门要加强对非法收购、倒买倒卖、无证经营、走私黄金及金饰品案件的查办,严厉打击倒卖、走私黄金的犯罪活动。凡查获黄金累计50克以上的,可视为大案处理;罚没的黄金及金饰品一律交售人行市分行,不得自行处理。
八、保税区内的金银管理,仍按现行程序和规定由各职能部门实施。保税区内的金银饰品生产、加工企业和经营单位所生产、经营的金银产品,原则上应出口,不能销往非保税区;如因特殊情况需将金银产品销往非保税区时,应视同进口,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并照章纳税。
九、经人行市分行批准进行金饰品典押试点的典当,应定期将绝当的金饰品交售人行市分行,不得自行留用或销售。本市所有典当、调剂商店、拍卖行未经人行市分行批准,不得典押、寄售、收购、拍卖金银饰品。
十、严禁设立各类形式的黄金期货市场,禁止从事黄金期货交易。未经人行市分行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开办金饰品批发交易市场;外省金饰品生产企业和批发单位来沪推销产品或设立联络点,应向人行市分行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验证登记。
对违反《通知》及上述规定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
三十一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由人行市分行和工商、海关、物价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权限,分别给予强制收购、贬值收购、罚款、没收、责令停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上 海 市 公 安 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