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人行市分行等部门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取缔自发黄金市场
加强黄金产品管理通知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日
沪府办发[1994]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人行市分行、市公安局、上海海关、市工商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取缔自发黄金市场加强黄金产品管理的通知>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取缔
自发黄金市场加强黄金产品管理的通知》的若干意见
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现就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取缔自发黄金市场加强黄金产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4]73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如下意见: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擅自收购黄金,不得从事黄金及金饰品的生产、批发、加工业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以下简称“人行市分行”)批准,不得从事黄金及金饰品的零售业务。要加强执法监督和检查,坚决取缔自发黄金交易市场。
二、黄金生产企业必须把生产的黄金全部交售给人行市分行,不得私下交易,不得自行留用或借给任何单位。对黄金生产企业私下买卖黄金的,要从严查处。未经人行市分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黄金回收、冶炼业务。
三、以黄金为生产原料的企事业单位采购生产用的黄金,必须按系统向人行市分行申报需求计划,由人行市分行按中国人民银行下达的计划配售,并实行专项使用、结余退售,不得私自向黄金生产企业采购。这类企业若关、停、转,其结余黄金原料也必须退售给人行市分行,不得私自转让、调拨和销售。
各黄金材料加工企业必须按委托方划入的黄金购买指标向人行市分行购料,并按加工合约专户专料专用,不得擅自收受委托方黄金原料;委托方要求中断加工的,结余黄金原料必须退售给人行市分行。
四、对金饰品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业务实行定点管理。定点单位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不得以联办、联营、联销等名义擅自增设金饰品生产、加工联营厂(分厂)及销售店和专柜。本市各零售金店(包括“三资”企业)应向生产、批发金饰品的定点单位进货,不得销售境外生产或走私的黄金产品,不得向单位或个人出租柜台。对非定点单位从事金饰品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业务的,一律予以取缔。
五、按照《通知》规定,凡金饰品生产、加工企业和经营单位跨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携带批量黄金,必须经所在地人民银行省分行的批准。对携带批量黄金出、入上海的,由航空、铁道和交通等运输部门凭人民银行批件(黄金携带证)查验放行;携带批量黄金饰品出、入上海的,航空、铁道和交通等运输部门凭定点企业经营执照副本及单位介绍信查验放行。对不能提供有效证件的,由有关部门比照缉私罚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