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股份合作制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增资扩股,同时凭批准文本到银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八、职工最低入股金额,为本企业改制时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新办企业职工最低入股金额参照全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收入。入股最高金额,一般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入股金额的10倍。
九、股份合作制企业,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可折价入股,但需取得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无形资产入股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0%。
十、在市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下,必须对拟或已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城镇集体企业进行产权界定,对老集体企业的历年积累,凡产权不清晰的按下列几个部分划分归属:
(1)部分资产作为投资回报,其股权由原出资者持有;
(2)部分资产归该企业离退休职工共同共有,其股权由退管会代表离退休职工持有,其分红收入作为离退休职工的补充养老保险;
(3)部分资产作为公共积累进入企业公积金,属全体出资人共同共有;
(4)部分资产由在职职工按份共有,记入职工个人名下,同时,职工应按企业规定的比例向企业投资现金股。该资产作股后进入企业资本金,不得退股,不得上市交易,仅作为分红依据。职工离退休或调离、辞退时,必须内部转让。
(5)国家减免税和原税前还贷是国家对集体企业纳税义务的免除,属于税法上国家法定的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可归集体企业所有,列入企业公积金;属于国家特殊照顾享受的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可归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持有。
以上各部分比例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在实施细则中加以完善。国有企业或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投资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开展上述工作,其国有产权界定由市国资办组织实施。
十一、股份合作制企业根据需要可设立董事会,作为企业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成员按股份持有比例选举产生,并按一人一票行使权力,承担义务。
十二、国有小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按《上海市国有小企业改组股份合作制试点办法》执行。
十三、股份合作制企业执行《
企业财务通则》和《
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有关《两则》的各项规定,税后利润按下列程序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