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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经济委员会等关于进一步发展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经济委员会、财政贸易办公室、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人民银行市分行、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发展
 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若干意见
 (沪体改委(94)第162号)


  《上海市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试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以来,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发展迅速,推动了集体企业经营机制转换,但在试点过程中产生了一些问题,需加以规范。为了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精神,深化本市集体企业改革,加快发展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如下:
  一、股份合作制是兼有合作制与股份制两种经济形态特点,实行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相结合的一种新型公有经济组织形式。从1994年开始,本市凡有条件的企业均可实行股份合作制。
  二、股份合作制发展的重点是:(1)老集体企业在理顺产权关系基础上,改制为股份合作制;(2)国有企业兴办的“三产”由职工出资,组建或改制为股份合作制;(3)国有小型企业,由职工出资购买全部或部分国有产权后改制为股份合作制。
  三、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入股自愿与全员入股相结合的原则,凡新办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业必须全员入股;老企业转制的,原则上要求全员入股,个别企业经批准,可允许少量职工不入股,但不入股职工不得超过在职职工总数的5%。
  四、股份合作制企业建立资本金制度,职工对企业的投资入股,是向企业注入资本金,形成法人财产,一般不予退股,但可在企业内部转让。职工以其投资入股的份额,享有权益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考虑到《办法》允许退股的实际情况,可采取以下办法过渡:(1)本《意见》下发前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可继续按《办法》规定,并在三年之内逐步处理好老股东的股份;(2)本《意见》下达后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份,一律不予退股。
  五、股份合作制企业规模,其股本总额一般控制在1000万元以下。职工入股金额,一般应占到企业资本金总额的50%以上,特殊情况经批准,可放宽到30%。
  六、凡新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企业性质登记为“股份合作制”;原登记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的可在一年内予以更改,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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