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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失效]

  (一)讨论决定本村经济、文化、教育、卫生及其他公共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选举、补选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三)听取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四)依法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或者村规民约;
  (五)撤销或者改变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讨论通过本村宅基地的分配使用方案,依法上报批准;
  (七)讨论决定村集体提留的提取和使用方案;
  (八)讨论决定本村计划生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措施;
  (九)讨论决定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费用的筹集办法;
  (十)村民会议认为需要讨论决定的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若干人和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驻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会议授权,可以依法行使第五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职权。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每6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1/3以上村民代表会议成员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认为必要,可以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由村民代表会议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村民代表由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的任期为3年,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同时进行村民代表换届选举。
  村民代表人数根据村民人数或者户数确定相应比例,村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半数。村民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
  村民代表名单,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的居住状况、自然条件、历史习惯和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便于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有利于促进村民团结和发展生产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主持日常村务,监督村民自治章程或者村规民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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