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禁止
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
(冀政[1995]18号 1995年3月3日)
根据《
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为巩固我省治理公路“三乱”的成果,今后公安部门不再恢复设置检查站;交通部门不再恢复设置征费稽查站。交通部门可以在经批准收费的公路路口、桥头、渡口、隧道口设置车辆通行费收费站;林业部门可以在通过林区的公路上设置木材检查站。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恢复设置公路检查站、收费站,也不得在公路上拦截车辆进行检查、罚款和收费。
二、经省政府批准保留和重新设置的收费站、检查站,其行政主管部门要公布批准文件、工作范围,收费站还必须公布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期限和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三、公安机关因治安、刑侦工作和追缉肇事车辆的特殊需要,经市、地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置临时性公安检查卡,每项任务完成后要立即撤除。其他部门查堵禁运物资、物品,必须经省政府批准,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时间设置临时站卡,不得擅自扩大检查项目和延长时间。上述各类临时性检查站卡没有行政管理职权,不准自行确定收费、罚款标准。
四、交通警察在公路执勤的主要任务是巡逻指挥、疏导交通、纠正违章、清理违章占道、处理交通事故和一般治安案件,确保道路畅通。除发现有违章行为和犯罪嫌疑的情况外,不得随意拦截车辆。纠正违章时必须向违章人说明其违章行为及处罚依据。罚款时必须出具处罚收据,执勤民警必须在收据上注明违章情节并签名。对罚款不开票或罚款数额与收据不符的以贪污行为论处。
五、交通部门征收公路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要以源头管理为主,上路检查为辅。在同一条公路上、同一时间内,每个市地只允许一组征费稽查人员流动稽查。上路检查的征费稽查人员,必须持有省政府批准核发的行政执法检查证,对漏交者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不得违反规定随意乱罚款、乱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