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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河北省地方城镇户口”的通知[失效]

  (七)受聘于国有、集体、乡镇、三资企业3年以上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初级以上职称、工人技师以上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八)经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受聘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年满25周岁、工龄满5年以上人员;
  (九)在国有、城镇集体、三资企业生产(施工)一线工种连续工作满5年以上、35周岁以下的农民合同制技术骨干;
  (十)经批准,农、林、牧、渔场招收的工作满3年的农业户口职工;
  (十一)外商、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在省内投资20万美元以上、项目竣工投产(开业或营业),需要照顾的亲属;
  三、办理“河北省地方城镇户口”人员,坚持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各地公安、粮食部门要专册登记、专项管理。
  四、办理“河北省地方城镇户口”的人员,审核其计划生育条件按我省现行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办理“河北省地方城镇户口”的人员,应退出农村的承包田和口粮田,由村(组)集体统一安排转承包。对办理“河北省地方城镇户口”的人员不再征收农业税赋。
  六、粮油供应问题。“河北省地方城镇户口”人员,粮油供应与城镇居民享受同一销价,人员较集中需相应新增粮油供应网点的,其建设投资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
  七、劳动力安置问题。对已在乡镇企业从业的人员不再安置。其它劳动力通过兴办第三产业等广开就业门路,坚持个人自谋职业。国有、集体企业从所在城镇人口中招工时,要对“河北省地方城镇户口”人员一视同仁。
  八、“河北省地方城镇户口”人员中,学龄前及学龄儿童,可就近入托、入园、入学;适龄青年,在就学、就业、服兵役等方面与城镇青年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九、实施地方城镇居民户口,必须加强宏观调控。省计委负责编制“河北省地方城镇户口”的年度计划,经省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市地执行,并统一使用《河北省地方城镇户口指标凭证》。
  十、申报、审批程序。符合本通知第二条所列条件之一者(无地农民除外),由本人提出申请,各归口管理部门按市地计委分解下达的计划数负责审核上报,市地公安、粮食部门负责审批。办理“河北省地方城镇户口”人员,凭市地公安、粮食部门的批件和市地计委填发的《河北省地方城镇户口指标凭证》到当地公安、粮食部门办理落户和粮簿备案手续。
  无地农民申请办理地方城镇居民户口,按我省现行无地农民“农转非”的有关申报、审批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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