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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河北省地方城镇户口”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日)废止(原因: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河北省地方城镇户口”的通知
 (冀政[1995]14号 1995年2月28日)


  随着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国家重点建设、各类开发区和城市发展占地的大量增加,全省无地农民目前已达60余万人。同时,随着我省中、小城镇第二、三产业的发展,在城镇投资办厂、务工经商等人员数量也急剧增多。由于国家每年下达我省的“农转非”指标有限,致使多数无地农民和投资办厂、务工经商人员的城镇户口得不到解决,给他们的工作、生活造成诸多不便,也给城镇人口的管理带来了许多新问题。为保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妥善解决这些人员的生活、就业、子女上学等实际困难,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省政府确定在全省范围内试行“河北省地方城镇户口”。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河北省地方城镇户口”全省有效,在省内与正式非农业户口待遇相同,可在县及县以下小城镇间合理流动。户口迁往省辖市的,纳入迁入地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办法调控。
  二、“河北省地方城镇户口”只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符合国家“农转非”政策的无地农民;
  (二)1986年12月31日前正式在册的现在职民办教师及女民办教师15周岁(在校中学生可放宽至18周岁)以下子女(包括已办理“农转非”的公办女教师子女);
  (三)年龄25周岁以上、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正式聘用、从事专职计划生育工作5年以上现仍在基层做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
  (四)现已脱离农业生产受聘于企、事业单位工作满3年的市地级以上劳动模范及其家属和15周岁(在校中学生可放宽至18周岁)以下子女,市地级以上优秀乡镇企业家;
  (五)进城镇投资办企业且照章纳税连续3年以上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六)已领取营业执照并在城镇有固定经营场所、固定住所且照章纳税连续3年以上的经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必须整户办理,不能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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