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住房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等有关政策,审定住房资金的使用计划和财务收支预决算。按照责权一致,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资金的归集、支付、调度、使用、偿还、核算和编制计划等管理工作。住房资金的具体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委托当地政府指定的有能力支持地方多建房的专业银行办理。“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房改资金进行统一管理,不以盈利为目的,服务于房改,保证政策性住房资金的专款专用。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四、加强对住房制度改革的领导
住房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涉及各个部门和广大群众利益的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又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加快住房建设和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要切实提高对房改重要意义的认识,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有利于改善城镇居民住房条件,适应由温饱到小康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促进建材工业和建筑业发展,拉动经济增长;个人资金的一部分向家庭住房分流,可减轻对市场消费需求和通货膨胀的压力;加快城镇建设和县域经济发展步伐,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点,各级人民政府要为企业房改创造条件。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应结合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和劳动工资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把住房开发建设、分配、管理和维修服务等社会职能逐步从企业中分离出去,加快实现住房的商品化、社会化。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房改工作的领导和检查督促,在机构改革中,要健全工作机构,确定编制,落实人员,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兼顾长期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加快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执行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对房改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规定。
五、对做好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
(一)各地要按照全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目标和任务,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深化房改方案。省辖市深化房改方案经省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出台实施;县级市和县镇的深化房改方案由省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出台实施。全省所有市、县的房改方案都要在1995年6月底以前出台。
(二)要做好与原有售房政策的衔接。已出售的公有住房均须按照售房当年的售价占成本价的比重明确个人拥有的产权比例;经购房人同意也可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后,原购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凡没有经省政府批准,市、县擅自出售公有住房的一律无效。原有关文件规定出售公有住房的标准价和最低价一律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