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政策优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经批准原则上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要在计划、规划、拆迁、税费等方面予以政策扶持。金融单位在信贷等方面要予以支持。房地产开发公司每年应向政府提供20%以上的成本价房,为操作方便,也可改为按开发总量上缴资金形式,此项资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各市、县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具体优惠政策和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办法,要保证经济适用住房用于解危解困。
3、鼓励集资建房、合作建房。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住房建设,都要推行国家、单位、个人共同筹措资金集资建房、合作建房。实行集资建房,个人出资部分不能低于房屋成本价的四分之一。实行集资建房和建立住宅合作社,均须经当地政府房改部门审批。建设、计划、规划、土地、财政、房管、税务等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政策上给予优惠。
(六)加强住房资金管理
要继续做好原住房资金转入各级住房基金的核定、划转工作,要把围绕住房生产、经营、消费所发生的资金集中起来,划转的资金和原有的住房补贴,要逐步理入职工工资或用于列支公积金。
1、住房基金来源。(1)市、县住房基金来源包括:市、县用于住房建设的投资和住房的维修费、管理费;职工原房租补贴的资金;提取于住房的房产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规定提取的投资方向调节税;旧城改造安置私房的售房款;直管公房租赁保证金;出售直管公房回收的资金;承办住房资金业务银行盈利的上交部分中筹集的资金以及通过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2)企事业单位住房基金的范围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原来自有资金用于自管住房的维修费、管理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提取的住房折旧费;原有房租补贴资金;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留归单位的住房出售收入;租赁保证金收入;从预算外资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住房资金;城市住房基金中拨入或借入的资金;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的利息收入;其他资金。企业住房基金具体包括企业公益金中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住房折旧和住房周转金,生产发展基金结余中划出一部分。如资金仍不足或住房紧张单位,也可以从生产发展基金中划出一部分。(3)个人住房基金来源包括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储蓄。
住房基金主要用于住房的建设、维修、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严禁挪作他用。
2、为了实现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理顺住房资金渠道,保证房改资金用于住房生产和消费,充分发挥资金效益,各市、县都要建立健全住房资金管理机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隶属房改办,代表政府对住房资金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营运,为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