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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失效]

  5、职工购买住房,一次性付款折扣率应参考当地购房政策性贷款利率与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差额,以及分期付款的控制年限确定;分期付款的,首次付款不得低于30%,按标准价购房的付款期限不得超过5年。分期交纳部分要计收利息,单位不得贴息,利率按政策性抵押贷款利率确定。经办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银行,应充分利用政策性住房资金,向购房职工提供政策性抵押贷款。
  6、规范住房交易行为,完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职工购买住房,都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过户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同时要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统一制定的产权证书,产权证书应注明产权属性,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应注明产权比例。以前未按此办理的应予纠正和规范。出租和出售、赠与、继承及以其他形式转让所购住房,应按国家规定交纳有关税费。要加强市场管理,规范交易程序,完善税费制度,坚决查处倒卖房产牟取暴利等违法行为。
  7、加强售后房屋维修管理服务,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职工购买的住房,室内各项维修开支由购房人负担。楼房出售后应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基金。改革现行城镇住方管理体制,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物业管理企业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服务。
  (四)新分房和已住房缴租赁保证金(或债券)
  自当地房改实施起,新分的住房和调换住房一律实行租赁保证金制度。新房保证金按房屋成本价不得低于七分之一计算,新分旧住房按重置价成新折扣计算。已租住房各地结合本地情况在原规定基础上适当提高。
  住房保证金由产权单位收取并专项存入指定金融机构,只能按规定作为周转资金用于建设住房,不得挪作他用,住房保证金按法定半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满10年将本息返还本人。当解除租赁关系或达到成本租金时,本息亦一次返还本人。
  (五)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实行集资建房、合作建房,加快建房步伐和解危解困进程
  充分利用房改资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多渠道筹资实行集资建房、合作建房,是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不断满足居民的住房需要,建立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供应体系的基本手段。各级政府要立足于实现住房机制转换,加快城镇居民住房解危解困,切实抓好这项工作。
  1、健全机构。各市、县要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由各级房改领导小组(住房委员会)研究上报,经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充分利用房改资金,以解危解困为重点,以住房困难户、中低收入者和无力建房的企事业单位为主要对象,搞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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