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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失效]

  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五保户及社会救济户,在不超过住房规定面积的范围内,各市、县可根据情节制定减、免、补的具体办法,给予适当照顾。
  (三)积极稳妥出售公有住房
  1、公房出售范围。政府鼓励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城镇公房,除已列入旧城改革规划地段的住房,地处临街宜改造为营业用房的住房,代管房屋,产权尚有争议的和因其它原因不能出售的外,均可出售。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坚持自愿的原则。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住房实行先售后租,并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公有住房的出售,应坚持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根据所处地段、结构、层次、朝向、设施等因素区别计价。
  2、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成本价应包括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是否列入成本,由各地自行确定)、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一般住用5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3、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产权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一般住用5年后方可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原售房单位已撤销的,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售、租房收入在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4、公房出售的标准价按负担价和抵交价之和测定。一套56平方米建筑面积新房的负担价,应为所在城市或地区双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乘以2计算。抵交价按双职工65年内积累的由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贴现值的80%计算。
  旧房的负担价按买房当年新房的负担价成新折扣(折扣年限为50年)计算;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应按规定评估后确定。旧房的抵交价,可根据使用年限适当降低,但最多不能低于新房抵交价的80%。
  职工购买已住公房按负担价的5%给予优惠折扣,以后逐年减少,2000年全部取消。
  职工按标准价购房中的抵交价,各市、县应按建立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给予工龄折扣。每年工龄折扣的数额,按抵交价除以65年计算。超过65年后的工龄折扣数额计抵负担价。离退休职工购房计算工龄折扣的时间,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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