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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失效]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主要内容
  全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逐年提高房租;积极稳妥出售公有住房;新分房和已住房缴租赁保证金;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继续实行集资建房、合作建房,加快解危解困进程;建立住房基金,加强住房资金的管理。
  (一)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转变住房分配体制,有利于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高职工购、建住房能力,促进住房建设。所有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交纳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1、公积金交纳额度。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分别按职工工资总额的5%逐月交纳,归个人所有,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已经超过这个比例的可以不变。经济比较困难的县(市),经省批准缴交比例可适当降低。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今后,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和交纳额度将根据经济状况进行调整。
  2、公积金的来源。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个人支付;企业计提部分从住房的折旧费和其他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首先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划转,不足部分,全额预算单位由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单位按差额比例由财政预算拨付;自收自支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3、公积金的使用和提取。住房公积金是只限用于购、建房的个人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个人使用限于支付购、建自住住房,房屋翻建和大修等费用,直系亲属可以调剂使用。如资金不足,可向住房资金管理部门申请贷款。职工离退休时,所结存的公积金本息一次结算清退还给职工。职工调动,由单位代为办理转储手续。职工在职期间去世,其结余的住房公积金转入继承人或被馈赠人名下,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逐年提高房租
  改革现行的低租金制度,逐步达到成本租金,是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租金标准在省政府冀政[1992]27号文件规定的基础上,各市、县要在1995年6月底以前,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增加0.4元。依据城镇居民的收入和物价指数,以后租金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到2000年,住房租金原则上应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左右。具体提租幅度和次数,由各市、县根据本地实际做出规划,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有条件的市、县或单位,可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应较快实现向成本租金和商品租金的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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