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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口调查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日)废止(原因: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27号)


  《河北省人口调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995年1月27日省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叶连松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四日

            河北省人口调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实施人口调查工作,提高人口调查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口调查是指对各级政府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检查和监督性调查。
  第三条 各级人口调查机构具体负责人口调查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受本级政府委派,检查本地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
  (三)对下级政府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实施考核、检查、监督;
  (四)受本级政府委派,调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 计划生育、民政、公安、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监察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人口调查机构做好人口调查工作。
  第五条 人口调查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人口调查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市(地)以上人口调查机构培训和考核。经三次培训、考核仍不合格者,应限期调离人口调查机构。
  人口调查人员在执行调查任务时,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不徇私情。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各级人口调查机构内部可配备专(兼)职监察人员,负责查处人口调查机构内部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 各级人口调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上级人口调查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人口调查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定期对下级人口调查机构的调查质量进行检查。省人口调查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随时对各地人口调查质量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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