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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修改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26号)


   《河北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已经1995年1月27日省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叶连松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五日

            河北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保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坚持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任何机关、单位和公民都必须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保密教育、监督和检查,对各种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予以制止、举报和主动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条 对于为保守国家秘密作出显著成绩或者重要贡献的机关、单位和公民,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

  第五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保密工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保密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保密工作制度;
  (二)指导和监督国家秘密的密级及保密期限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三)负责保密宣传教育和专职、兼职保密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开展保密监督检查,组织或者参与泄密事件的查处,督促或者协助拟定对泄密事件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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